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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禁焚烧农田林带秸秆杂草严防农村火灾的通知
各乡镇、村,全县广大人民群众:
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严防农村火灾,保障人民群众健康,维护公私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在全县范围内严禁焚烧农田林带秸秆杂草,严禁随意在野外用火,特通知如下:
一、严禁任何焚烧农田、路边、地边、村边、渠边的农作物秸秆、枯枝落叶和杂草。
二、焚烧农田林带秸秆杂草,造成树木毁坏的,由林草主管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责令补种毁坏树木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,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三、焚烧秸秆、杂草、枯枝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,造成大气污染的,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责令改正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、农田林带杂草,造成财产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焚烧农田林带,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各乡镇党委、政府,各村党支部、村委会要切实加强本乡镇村禁止焚烧农田林带的教育劝导工作,发现焚烧行为要及时进行阻止,并向县应急管理局、县自然资源局、县公安局、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等部门报告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,同故意焚烧的违法行为作斗争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景泰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
景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景泰县应急管理局
2019年3月27日